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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情节轻微者做社区服务就能免刑?专家:并非“买刑”
2017年12月11日 10:05   来源:新华网 审核人:

朱慧卿绘(人民视觉)

近日,浙江省瑞安市一起普通的醉驾案件因处理方式引发社会热议。

11月1日凌晨,张某酒后开车回家,途中撞上一辆停在路边的人力三轮车,致三轮车主擦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发后,经血样检验,张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9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而且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认真审查案件后,认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在肇事后及时将三轮车主送往医院治疗,并主动赔偿三轮车主经济损失8000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法今年5月下发的相关文件,以及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相关精神,于11月27日在张某自愿完成30小时社会服务后,瑞安市检察院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醉驾属于犯罪,为什么不起诉?做社区服务就能“免刑”吗?这样做是不是放纵犯罪?针对上述疑问,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

张某醉驾构成犯罪,没有起诉并不意味着“无罪释放”

针对有关质疑,瑞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应维新解释说,检察机关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非认定张某无罪,只是认为不需要对他进行刑事处罚,但实际上张某仍然构成危险驾驶罪。

据介绍,在张某肇事当天,公安机关就将其刑拘,直到11月10日张某才被取保候审。检察机关在审查后认为,张某醉驾已经触犯了刑法,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而且完成了公益服务,因此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处理决定。应维新说,这是检察机关基于公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所作出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那么,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不起诉的合理范围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根据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张某的行为已经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在一般情况下应受刑罚处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此外,浙江《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对醉驾案中“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了具有规范意义的解释细化。

陈卫东说:“在刑法中,犯罪与刑罚是联系紧密又相对独立的两种概念体系,并非所有构成犯罪的行为都将受到刑罚处罚,需要考量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一定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法律中规定了多款免予处罚的情形,不起诉决定就是对这些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在法律与司法解释未对醉酒及其情节作出明确限制的情况下,这种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并未超过法律与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

对不同情节的处罚标准精细化,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据了解,瑞安市检察院将专业化社会工作引入帮教工作中,由社会组织监督执行。张某需完成规定的所有社会服务内容,如果出现劝导不积极、玩手机、未按规定穿着、迟到、早退等现象,累计三次以上就会被取消资格。在整个服务期间,张某若出现重大的交通违法行为,就会被“一票否决”。10多天的公益服务里,张某积极参加劝导,从未迟到、早退。张某还让妻子共同参与交通劝导,组织亲友观看交通宣传视频。根据负责监督张某的社会服务组织作出的书面考察报告,瑞安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参加社会服务的方式落实醉驾不起诉,不是所谓的‘买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民事检察部检察官庞涛认为,“该案中,在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让张某从事社会服务进行惩戒是合理的。而且,社区服务的表现只是检方最后决定是否不起诉的考量因素之一,而非唯一因素。”

庞涛说,改变过去“一刀切”的入刑处罚,打击醉驾的大原则不变,对不同情节的处罚标准加以精细化、规范化,以公检法三家达成会议纪要的方式,统一醉驾的执法尺度和标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专家建议对醉驾的整治方式应当由重打击向重治理转变

据应维新介绍,自2011年“醉驾入刑”新规出台以来,我国各地醉驾案件呈下降趋势。从瑞安实际情况来看,醉驾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和预防犯罪的发生,还是应该从增强广大驾驶员的法律意识、交通意识着手。就本案来说,张某完成社会服务、组织亲友观看交通宣传视频等活动,已经达到了教育惩戒的目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谢川豫说,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酌定不起诉的权力,检察机关在行使这项权力时,一定要满足法律上的相关规定,同时也要考虑到,作出这一决定是在向社会传递怎样的价值取向。

有网友认为,醉驾入刑6年了,司机都该知道醉驾是触犯法律的,此时对醉驾“网开一面”,难免会引起社会公众联想。也有网友指出,如果醉驾可以免予起诉,会给人造成一种误解,认为醉驾只要不发生大事故就不会有事。但实际上,醉驾入刑并不是因为醉驾造成了事故,而是因为其对公共安全的极大威胁。以结果而论,社会服务对醉驾的震慑力远没有刑事处罚大。社会服务可以在刑罚之外附加,而不能抵消刑罚。

“有人说,‘醉驾不起诉就是放纵犯罪’。实际上,这种理解是有偏差的。”谢川豫认为,“我国法律从来没有明确规定,醉驾就一定要起诉要判刑。从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一开始对醉驾打击、惩处力度很大,目的就是为了遏制醉驾的快速增长趋势。经过多年的打击和治理,醉驾犯罪已经减少,我们对于醉驾的整治方式也应当由重打击向重治理转变。”

延伸阅读

“醉驾入刑”规定细化

我国对于醉驾者进行严厉处罚,始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其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驾,依照刑法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并无“不予定罪”和“免予刑罚”的规定。

按照《意见》,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等七种醉驾情形,应从重处罚。

为了进一步规范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决定自今年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关于醉驾量刑的规定引人关注。《意见》明确,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今年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道路”进一步明确,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记者 彭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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