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习近平总书记对制度建设的一系列论述,全面、完整地揭示了党内法规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重大作用:一是根本性,二是全局性,三是稳定性,四是长期性,五是完备性,六是管用性。我们党只有通过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努力提升全面从严治党新水平,才能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在“7·26”重要讲话中宣示的“引领承载着中国人民伟大梦想的航船破浪前进,胜利驶向光辉的彼岸”。
习近平总书记在“7·26”重要讲话中明确提出:“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的成果,人民群众给予了很高评价,成绩值得充分肯定,经验值得深入总结。但是,我们决不能因此而沾沾自喜、盲目乐观。全面从严治党依然任重道远。全党要坚持问题导向,保持战略定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在新形势下,怎样才能进一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呢?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推动这项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和成效。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为了更好地管党治党,必须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提升全面从严治党新水平。
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在“7·26”重要讲话中指出,要“把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搞得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这里强调的“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坚持制度治党、实施依规治党。全面从严治党,就是把党内法规作为基础和根据,对党的全部工作严格按照党内法规进行管理。
党内法规最早由毛泽东同志于1938年提出, “需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这里所说的“党内法规”,就是党内的纪律规矩,之所以使用了“法规”的称呼,是对“法律”用语的借鉴,其意在于,党的纪律如同国家法律一样严肃而严厉。由此,党内法规的概念得到了进一步普及,并在党内法规的内涵中加入了“制度”性的因素,成为党的建设的基础。1990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首次明确了党内法规的含义。2013年5月,《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正式颁布。
目前,党内法规主要包含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共七类。党章,是对党的所有重大问题,如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等,作出根本规定。因此,“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准则,是对全党某一领域或相关领域的工作作出全面规定。例如,《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就是对党的政治建设领域作出系统部署。条例,是对党的某一领域中的某一方面工作作出基本规定。例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就是对有关党内监督方面作出的周密安排。而规则、规定、办法、细则,是对党的某一方面工作中的某一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如《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由此可见,党内法规的七大类分为三个层级,党章位列宏观层级,准则、条例处在中观层级,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居于微观层级。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制度治党、实施依规治党,是为了使党能够承担起长期执政的重任。党的体制机制能正常运转,中央的命令和决策能得到贯彻执行,就需要依靠党内法规能够得到认真地贯彻执行。
党内法规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彰显重大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极其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全党必须牢固树立党内法规的崇高理念,并在治党实践中切实运用好党内法规,彰显了党内法规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重大作用。
对于法规制度的重大作用问题,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就有过深刻的阐释。习近平总书记传承了邓小平同志关于制度建设的思想,明确指出我们党要“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他还指出,国家治理能力就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要“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并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度建设的一系列论述,全面、完整地揭示了党内法规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重大作用:一是根本性作用。所谓根本性,就是党内法规为党奠定根基。政党作为国家和社会生活中重要的政治组织,其运行必须要建立在一定的制度规范基础上。二是全局性作用。所谓全局性,就是普遍适用性。党内法规着眼于全党大局,它对于全党的组织和全体党员都具有规范性和约束性。三是稳定性作用。稳定性是制度的基本特征,设立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秩序和有效治理,能够保持事物的发展处于平稳、均衡、常态。党内法规从根本上保持了党的团结和统一,使党可以稳定地发展。四是长期性作用。党内法规的制定总是着眼于长远的打算,从来不搞随意性、因陋就简、临时应付,执行党内法规也要持之以恒地延续下去。五是完备性作用。所谓完备性,就是要求党内法规必须覆盖到党的一切活动范围,对党的一切活动都能实施管理,而不允许出现盲区和雷区(禁区)现象。六是管用性作用。党内法规的制定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务实可行的原则。
全面从严治党需要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7·26”重要讲话中指出:“管党治党不仅关系党的前途命运,而且关系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必须以更大的决心、更大的勇气、更大的气力抓紧抓好。”由于党内法规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占有重要地位,发挥着重大作用。因此,必须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更大的决心、更大的勇气、更大的气力”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当前,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已经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这是因为自1978年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持续制定了一批重要的党内法规,建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框架。这些党内法规的相继出台,有力地推动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但是,应该看到,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尚未健全完善,还有一些重大的党内法规有待修订和制定,我们党还需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健全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以确保中国共产党到建党100周年时,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健全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还要切实做好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的立、改、废、释工作。必须坚持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内法规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习近平总书记在“7·26”重要讲话中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我们党只有通过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努力提升全面从严治党新水平,才能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在“7·26”重要讲话中宣示的“引领承载着中国人民伟大梦想的航船破浪前进,胜利驶向光辉的彼岸”。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一级教授、博导)
《人民论坛》第10月下期 总第 573 期 (2017年10月17日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