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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法院自2016年开始推行“庭前会议”制度,大大提升了办案效率。沈阳基层法官去年人均办案数量达167件,去掉节假日,几乎三天办两个案件。“庭前会议”具体是如何开展的?为基层法院提供了哪些借鉴和启示?请看记者调查。
“以前由于准备并不充分,一些复杂案件一次庭审一两天,一个案子开好几次庭。”在沈阳,一名基层法官告诉记者。但从2016年起,沈阳法院针对一些复杂的案件,推行“庭前会议”制度,主审法官和双方当事人、律师庭审前见面,明确诉讼请求、证据等关键因素。“原来建工类案件,一个案件几次开庭。现在有了庭前会议,基本一次庭审就解决了。”基层法官朱波说。
去年至今,沈阳两级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总数量264次,其中90%案件一次审结。
传统庭审无法适应新要求,庭审功能受限严重,变革势在必然
“所谓庭前会议,就是在开庭前,主审法官和双方当事人正式见面,做好充分的庭前沟通准备,明确诉请、审理对象、审理范围、证据等。”最早发起庭前会议的沈阳中院民六庭长陈忠林介绍说。2016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62783件,审结212344件。“沈阳人口数占全省1/5,但案件办理接近1/3。”沈阳中院副院长曲阿翔介绍说,案多法官少的矛盾突出,而且现行审判方式效率也不高。
几位一线办案法官告诉记者,市级法院的一审案件,大半以上每次开庭都长达半天时间,开庭次数在三次以上的为常态,有的甚至达到五六次。
法官陈林认为,审理效率不高主因有三:一是案件无庭前准备即开庭,诉请、审理对象、审理范围“三不明”;二是突袭或临时答辩和举证普遍存在,被告庭前提交答辩状的案件不足50%,大部分时间被消耗在证据梳理上,缺乏对事实、证据争点的辩论庭上表达,庭前原、被告未能交换意见和补充证据;三是法庭释明及公开心证不足,突然袭击的裁判居多,当事人“不服气”。
一些基层法官表示,由于缺乏有效的庭前指导,庭审往往偏离重点,争议焦点无法得到充分辩论,反而经常出现不理性的对立和人身攻击,裁判结果容易出现偏差。即便裁判结果公正,由于法官与当事人交流短暂,难以掌握当事人诉讼的真实意图;当事人对裁判也缺乏参与感和认同感,部分败诉当事人难以息诉。
沈阳律师协会副会长崔修滨则认为,一些律师因为当事人花了高价雇佣,在庭审时往往会刷“存在感”以显示价值,但并未真正为当事人考虑。
“传统庭审已无法适应越来越透明开放的外部监督和当事人的司法需求,变革势在必然。”辽宁大学法学院李丽峰教授认为,“传统庭审中证据交换、质证占用时间多,使庭审查明事实的功能严重受限,有时法官只能在庭审后调查取证、反复开庭。”
争议问题明确后,正式开庭40分钟至一小时即可结束,大幅提高效率
沈阳中院起初在建筑工程类案件集中的民六庭试行“庭前会议”制度,成熟后又在两级法院疑难案件中进行推广。对一些证据较多、争议较大、疑难复杂以及新类型的案件,广泛开展庭前会议,受到基层法官、当事人和律师的多方欢迎。
在庭前会议中,主审法官会召集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明确诉请及诉讼标的,解决争议焦点固定,举证责任转换,证明责任负担,开示阐明法律观点等。
2016年4月,浑南区法院民二庭法官朱波审理了一个装修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装修公司因装修造价纠纷起诉一个宾馆。原告声称宾馆改造装修中有增加项目,涉及200多万,而被告只认60万元。在庭前会议,朱波明确了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意见;确认原告有没有变更诉讼、回避申请等,被告有没有反诉等情况;同时进行了证据交换。在庭前会议最后阶段,双方同意调解。之后,中介鉴定造价大约210万。被告认同,原告也放弃了违约金、利息主张,双方成功和解。
浑南法院装修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刘某说,原来类似案件,自己也遇到过几次,开庭好几次,对方再上诉。即便胜诉,也被折腾得够呛,现在有了庭前会议,没想到竟然能一次了结。
在朱波看来,这样既可以提高效率,又能消解当事人疑虑。一方面,庭前会议争议问题明确后,正式开庭40分钟至一个小时就可以结束;庭审结束后,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清晰呈现基本观点,有效遏制超期案件产生。另一方面,由于庭前会议阶段各方已充分对话,心中有数,提高了司法审判的公开性。
专家认为,“庭前会议”有利于查明事实,减少司法成本,实现多赢
在沈阳中院民二庭法官单立看来,庭前会议确实能够有效防止超审限案件情况的发生。立案开始到一审宣判,期限6个月。按照传统审判模式,庭审前,双方当事人以及法官之间对案件实体没有任何沟通;庭审时,经常遇到诉讼请求增加,诉讼主体变更(追加被告),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况,只能数次推延,造成案件无法如期审结。传统的审判证据的交换、质证占据了庭审的一多半时间,现在这些问题在庭前会议上基本解决,保证审理过程流畅、简洁、集中。同时,增加了案件审判透明度,减少败诉方的恶意误解。
沈阳中院民六庭法官王慧丽告诉记者,通过庭前会议,法官的意见也可以根据案情、证据等情况进行公开,帮助双方对审判结果有预判,也减少了以案谋私的现象。
“庭前会议有利于查明事实,减少司法成本,实现法律、当事人的双赢。庭前会议重视协商对话,对抗性较弱,重在求同存异,争议当事人容易形成共识,并找出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而在激烈的庭审对抗中,当事人出于诉讼策略等原因,甚至会对基本事实予以诡辩,从而增加对方当事人负担,以求得庭审中的主动,谋取更好的诉讼结果。”崔修滨说。
《 人民日报 》( 2017年06月20日 06 版)